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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开设赌场、妨害作证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69********,汉族,小学肄业,自贡市人,无业,户籍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自流井区**栋**单元**号。2015年4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7年6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罚款500元。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谭贤滨,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董某某为抽头渔利开设流动赌场,以每天两百元的工资雇佣陈某甲、鄢某某、王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由王某某寻找开设赌场地点和联系缪某某、陈某乙驾驶面包车接送赌客,由鄢某某负责发牌和抽头,陈某甲负责望风和现场服务,组织赌客采取扑克牌推“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一万余元。2018年3月21日19时许,民警在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游某某的家中,将开设赌场的被告人董某某和工作人员陈某甲、鄢某某、王某某,以及赌客张某某、陈某丙等人当场挡获,并依法扣押赌桌一张、扑克牌36张、赌资共计一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在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接受讯问时,与时任巡控大队大队长易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由陈某甲为其顶替罪责。在易某某的帮助下,董某某指使陈某甲供述自己为该赌场老板,指使鄢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串供并均供述陈某甲为赌场老板,致使陈某甲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董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一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董某某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秀钰

检察官助理:徐  杰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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