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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2007年因吸食毒品被化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处以行政处罚;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2月1日开始,被告人董某某与黎某某、欧某某、黄某某、赖某甲、魏某甲、赖某乙、陈某某、魏某乙(上述八人已判决)、谢某甲(不捕取保)等人经过密谋,以营利赚钱为目的,在黄某某位于化州市**镇**圩家里一楼的麻将室中经营开设一个用扑克牌作赌具,赌注100元起,以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并招揽了谢某乙、张某某、苏某某、李某某(上述四人均行政处罚)等人参与赌场的经营。该赌场分为大小股东约9人,其中黎某某等人为该赌场的幕后大股东,欧某某、赖某甲、魏某甲、赖某乙、陈某某、魏某乙等人为小股东,赌场启动资金由大股东负责出资,其他小股东不用实际出资,只负责参赌和招揽赌客等。黎某某则与董某某商定,董某某占有赌场5%的股份,不用董某某出资入股,由董某某自己带钱在赌场内放贷给赌客。该赌场从2018年2月1日开始到2018年2月10日,每天招揽30多人到赌场里进行赌博。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华飞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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