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电器有限公司**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董某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电器有限公司**铺**百货店内,以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至2019年12月12日被查获。期间合共接受赌客投注123期,平均每期收受投注额约1000元。至抓获时止,合共接受非法投注款总共人民币123000元。接受投注后,被告人董某某将投注情况及投注金额转交上家,从中收取10%提成,合共收取提成人民币12300元,用于个人使费。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接受了10多人的非法投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起获作案使用的手机1台,赌资人民币663元,登记投注号码的磅码单1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潘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协助他人以投注香港六合彩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仰勃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碟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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