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5********,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路**号楼**号。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底,被告人董某某在其租住的天津市南开区**道**里**号楼**门**号房屋内,购置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并接入互联网,以经营“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2018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垫付赔付金,由陈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进行“打线”押注,组织张某某、司某某(均另案处理)进行赌博。2018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及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赌具、赌资全部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清单、租赁协议书、案件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证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群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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