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2001********,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手机在”万利游戏“平台以“龙虎和”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发送该平台“二维码”的方式推广发展参赌下线,获取佣金两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手机截屏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建行卡交易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平台而进行推广、发展下线从中获取佣金两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朝旺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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