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里**号。2015年9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2日将本案依法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始,被告人董某某从他人处获取赌博网站“宝丰网”的代理账号i-0781提供给同案人杜某某、潘某某(已判决)共同担任代理。后由同案人杜某某发展两名会员参赌并接受投注,被告人董某某按照会员投注金额千分之一点五的比例进行抽水。截至2017年8月,“宝丰网”代理账号i-0781接受参赌会员下注1359笔,赌资人民币8849731元。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董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判决书、微信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审讯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洁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4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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