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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54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伙同周某某、郑某某、许某某、魏某某、廖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共同在网络上利用微信、闲聊软件和老铁牛软件开设赌场,拉不特定赌客进该赌场进行赌博,每天按照规则从中抽头渔利。董某某从中获利11万余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游戏战绩截图等书证;

2.王某某、李某某、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斌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在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证据材料三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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