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66********,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8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抢劫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19年9月23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7月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保山因为赌输了钱便产生了抢货车司机的念头。当日,董某某以到芒市拉木板为名将被害人张某某骗至芒市至象滚塘公路7公里+900米处后,叫张某某将车辆停下,其下车解手后从路边捡起一块石头拿上车,叫张某某将身上的钱交出来,张某某反抗,随后二人发生扭打,董某某用石头击打张某某头部,后抢走张某某的钱和手机。2002年7月5日3时许,张某某被人发现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7月7日17时30分,董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俊红
二0二0年三月五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二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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