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3********,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及现住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谢旗营蒯村**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年08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同年08月26日经本院批准, 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5月05日,被告人董某某作为焦作市豫冠玻璃厂有限公司法人为焦作市龙源冷冻食品厂提供担保向马某借款300万元。2015年02月08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某对该债务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04月18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送达。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微信和财付通账号有巨额资金进出并参与赌博,其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马某陈述;
3.被告人董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萍
二0二0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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