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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19〕611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68********,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系原通辽市**货物装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7年11月6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诉被告人董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董某某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55312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被告人董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3月1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人董某某收到终审判决后未积极履行给付义务,于2018年4月10日得工程款85881元,董某某第二天就将账户钱转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2018年9月18日,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向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相关材料,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明细表等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格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玲玲

检察员:虬龙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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