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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74********,汉族,大专文化,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个体,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路**号,住武当山特区**院**栋**单元**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9月24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1月22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丹江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8日至2月8日、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9日至4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被告人董某某借用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资质,承建丹江口市**镇集镇整体迁建二期移民房建设七标段工程,工程于2013年初完工,截止2019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拖欠王某某、尚某某、艾某某武等14人工资176480元。2019年3月7日,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董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被告人董某某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已陆续将尚某某、李某甲等11人137600元的工资协商结算完毕,王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的工资尚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银行账户查询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尚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中东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80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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