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门头沟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出生地河南省扶沟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现住该地。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调查人董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北京市门头沟区***服务中心三队(以下简称“**三队”)**期间,利用其负责收取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三队应收取的违约金、清掏费、销售井盖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136250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具体如下:
一、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北京市门头沟区**服务中心三队**期间,利用收取违约金的职务便利,挪用人民币26000元违约金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二、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北京市门头沟区***服务中心三队**期间,利用收取清掏费的职务便利,挪用人民币107300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三、2018年1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北京市门头沟区***服务中心三队**期间,利用收取销售井盖及销售废品款项的职务便利,挪用人民币2950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董某某经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区监察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董某某主动退赃共计人民币29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问题线索交办书、北京市门头沟区***服务中心三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北京市门头沟区***服务中心三队及北京市门头沟区***服务中心出具董某某个人情况说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审批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2017年及2018年门头沟区**三队开具发票存根、区**三队工会账户2018年银行账户流水、区**三队基本户2017年至2019年银行账户流水、北京康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记账凭证、支票存根,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与门头沟区***服务中心三队签订协议书、王某某手写收款纪录、门头沟区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北京***账户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发票联及支票存根,门头沟区供销合作社银行流水、发票联及支票存根,北京**物业管理中心记账凭证、发票联及支票存根,李某某诊所账户银行明细、李某某与董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2018年**中心三队签订合同、北京市门头沟区审计局审计报告、门头沟区**三队业务现金罚款情况说明、处罚单信息汇总,门头沟区**中心提供业务科罚款单、门头沟区**三队提供**中心业务科罚款单、门头沟区**三队记账凭证、会计报告、业务回单、借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广发银行自信卡贷款材料、董某某个人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安某某、孙某某、杜某甲、许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曹某某、杜某乙的证言及赵某某的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悔罪材料、挪用款项说明;4.电子数据:李某某支付宝信息;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门头沟区**三队出具情况说明及工商银行账户银行流水、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纪委关于给予董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给予董某某开除处分的决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收取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具有自首、退赃且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丽娜
田园
检察官助理:刘淼
张冬然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门头沟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