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本市**乡**村**组**号。因犯**罪,2014年9月24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8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23日退回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2月18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8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11月24日,2019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2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
2017年11月9日晚,本省岳阳籍人付某某(已判决)在长沙**站附近购买扫码扑克牌和电子作弊设备后,伙同朱某某(已判决)等人与本市青年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另案处理)及巫某某(已判决)在长沙市**路一棋牌室玩扑克牌“斗牛”赌博。因付某某、朱某某联手出“老千”使诈,巫某某和罗某某分别输了3千多元和8千多元,付某某、朱某某则分别赢了2千多元和9千多元。次日(10日)晚,罗某某又邀集本市青年汤某甲(另案处理)、巫某某、张某乙(已判决)去跟付某某、朱某某“斗牛”赌博,付某某、朱某某又携带作弊工具联手出“老千”使诈,使得汤某甲输了约1万7千元。汤某甲心生怀疑,遂偷偷拿回几张扑克牌,发现有问题后,于11日凌晨,汤某甲、巫某某、张某乙三人即找到邀集赌博的罗某某,经盘问排除罗某某与对方合伙“带笼子”后,汤某甲便邀集张某乙、巫某某、肖某某(已判决)、汤某乙(已判决)等人在本市城区**湾“**宾馆”商议,决定到长沙将付某某等人抓回浏阳逼迫其退钱。当晚,汤某甲及张某乙、肖某某、汤某乙等人驾车到达长沙与巫某某、罗某某会合后,便要罗某某联系付某某等人。后在罗某某联系下,由巫某某、张某乙、肖某某、汤某乙等人在**街找到付某某,并从付某某包内找到作弊工具,付某某当即承认了出“老千”使诈的事实,随即巫某某等一伙将付某某强行带上小车押回浏阳。在车上,因巫某某等一伙因付某某出“老千”使诈非常气愤,便对其进行了责骂、拳打和电警棍电击,并开口要付某某拿30万元钱。12日凌晨,巫某某、张某乙、肖某某、汤某乙等在浏阳与被告人董某某和汤某甲等人会合后,被告人董某某手持斧头与其他人一起朝付某某进行威胁恐吓,以逼迫其赔钱。在威逼要挟下,付某某通过自己的手机微信、支付宝借款转款,共转给汤某甲46500元,其中2万元作诈骗退款、2.6万元作赔偿损失。凌晨6时许,罗某某将付某某接回了长沙。事后,巫某某分得5000元(其中3000元为所输本钱),张某乙分得19000元(其中17000元为汤某甲所借所输本钱),汤某乙分得4000元(其中2000元为本钱),肖某某分得2000元,其余16500元由汤某甲占有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②被害人付某某陈述;③被告人董某某及同案人巫某某、张某乙、汤某乙、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④辨认笔录。
二、故意伤害
2018年1月10日晚11时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路**店吃夜宵时因嫌许某某等人在邻桌太吵,遂与许某某朋友发生冲突并被许某某朋友殴打。随后,被告人董某某便从其驾驶的车内拿出柴刀欲实施报复,许某某朋友见状纷纷逃离,被告人董某某驾车沿路寻找对方,后在**店附近发现一辆轿车内坐着疑似与其发生冲突的人(车内为许某某的男朋友张某甲以及周某某等人),遂尾随该辆车。被告人董某某见该车驶进**派出所,便守候在派出所附近。待张某甲、周某某从**派出所出来走到**路**号附近时,被告人董某某便持刀追砍张某甲、周某某。因张某甲摔倒,被告人董某某持刀往张某甲身上砍了数刀,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甲全身多处创口创缘整齐,符合锐器作用形成,其全身多处创口长度累计为34.2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3b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浙江省舟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历记录、CT检查急诊报告单、手术记录、疾病诊断证明、归案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②证人于某某、许某某、陈某某证言;③被害人张某甲陈述;④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⑤辨认笔录、⑥鉴定意见、⑦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同案人使用暴力威胁和要挟方法追讨勒索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董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董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怡芳
2019年1月25日
附:一、被告人董某某现关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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