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新庄镇轴沟村费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临沂市河东临沂市**工业园区永安钢瓶厂附近,因怀疑徐某某与其妻子贾某有不正当关系,持斧子将徐某某砍致左耳廓软组织创等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广栋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