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19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瞧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6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香洲区界涌村**药店门口附近,因为一女子之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持花盆砸中陈某某的头部,随后又持小桌子砸中陈某某的左前臂,造成陈某某左臂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某身体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谭某某证言;4.书证;5.监控视频;6、鉴定意见;7、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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