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8年2月13日,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在洛阳市新区人民医院南门口发生口角,后两人撕打,董某某将田某某打伤。经鉴定,田某某左眼部、左手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鼻部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董某某于2O19年3月24日到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主动投案。被告人董某某于2O19年3月24日与被害人田某某达成和解,赔偿田某某人民币七万元,田某某谅解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西远
检察员:周鹏飞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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