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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8日18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广场西路与建设大街西南角,被告人董某某怀疑被害人王某某与其丈夫张某甲存在不正当关系,殴打被害人王某某。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谅解书,在逃人员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体检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7.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殴打他人,且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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