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家庭住址乾安县乾安镇**村,现住吉林省乾安县**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21时许,在乾安县一林场院内,被告人董某某的女友刘某某因琐事与崔某某发生口角并撕扯在一起。董某某从厨房内拿把菜刀走到崔某某的身后,照其身体的左侧砍连砍4刀。经乾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立波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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