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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91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一楼淘气堡内,因其孩子与被害人施某某(男,37岁)的孩子之间发生矛盾,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董遂用拳头将施某某鼻部、面部打伤,造成施某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钝挫伤,鼻骨骨折、双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鉴定人施某某鼻骨骨折、双侧伤额骨额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一超

 2020年11月5日

附:

1.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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