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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兵与其妻即被害人徐某甲因家庭矛盾,被徐某甲父亲叫至其位于大竹县**镇**村**组苏家沟的家中调和。同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与徐某甲在返回途中走到苏家沟柏树林(当地的小地名)发生争执,被告人董某某捡起路边的尖硬石头击打徐某甲头部,后见徐某甲血流满面才停手,并骑车独自离开。徐某甲哥哥徐某乙、姐姐徐某丙赶到,将已昏迷的徐某甲送医救治并报警。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大竹县公安局文星派出所投案。

2020年4月21日,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徐某甲因外伤致头面部皮肤裂创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伤情照片,通话记录等;2.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3.证人徐某丙、徐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丹丹

2020年8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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