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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天桥区**巷**号,住济南市天桥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5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4日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因电话中发生口角纠纷。随后,被告人董某某赶往马某某所在的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西公界21号,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马某某的左手掌部刺伤。经鉴定,马某某左手掌瘢痕长度达10.9cm,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萍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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