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20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街道**村**队**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6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区**街道**村李某某家门前,李某某与被告人董某某双方家人因邻里矛盾发生吵骂及撕扯,被告人董某某至现场后与李某某相互殴打,致李某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侧眼眶内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卓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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