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01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晚10时许,在榆次区北六堡村贾某某、董某某家院内, 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致贾某某右髌骨受伤。经鉴定:贾某某右髌骨粉碎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贾某某已谅解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鹏
2020年5月8日
附:1、侦查卷宗贰册;
2、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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