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城区,现住址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9日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投案并被清苑区公安局拘留,同年1月11日被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由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村村西大棚西侧的公路上和张某某因一块木板发生争吵,董某某用木板打在张某某的肩背部、左腿处,造成张某某左腓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1月8日,董某某赔偿了张某某人民币90000元,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约40cm,宽约10cm的木板一块;2、书证:受案登记表、损伤照片、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病例复印件、X线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到案经过、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户籍证明信;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辨认笔录;9、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文胥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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