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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农民。2019年10月1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晚8时许,在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西原村**饭店,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结账时啤酒价格问题发生口角致打斗,董某某用啤酒瓶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董某某与王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董某某赔偿王某某50000元,王某某对董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董某某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 、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刘某某、彭某某、杨某某、王某甲、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损害被害人王某某身体健康,致被害人王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翀

            张园园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3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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