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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71********,汉族,初中,务农,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住衡水市冀州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因种树补贴款的问题给被害人阴某某打电话,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董某某找到阴某某,并先后打了阴某某面部、胸部各一拳,后被董某甲劝开。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证言:董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阴某某陈述

4鉴定意见: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意见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昂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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