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因种树补贴款的问题给被害人阴某某打电话,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董某某找到阴某某,并先后打了阴某某面部、胸部各一拳,后被董某甲劝开。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证言:董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阴某某陈述
4鉴定意见: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意见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昂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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