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707号
被告人董**,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6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6197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其有权委托法定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董**、董**在荥阳市**镇**转盘南100米路东一小吃店外与被害人马**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二被告人先后殴打马**致其受伤。现经鉴定,被害人马**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且二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董**于2019年8月5日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杜**、贾**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董**的供述;
5、鉴定意见:郑索城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64号关于被害人马**的伤情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被害人马**对被告人董**、董**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以及赔偿对方得到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董**、董**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龙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董**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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