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2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镇**住宿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正隆桂香苑小区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口角。随后,董某某从其工作的保安亭内拿出1把扳手,殴打袁某某的头部、背部、手部,致袁某某左手食指、环指近节指骨近端骨折;头部受伤,经治疗后形成头皮瘢痕长度累计达9.3cm。
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袁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后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扳手等物证;
2.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渝公碚鉴(临床)[2020]40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镇**住宿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七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查获的扳手已依法扣押,现暂存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北泉派出所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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