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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村**号,住高碑店市**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董某某与丈夫郭某甲因家庭矛盾在高碑店市**小区家中发生争吵、打架。次日凌晨6时许,董某某因生气想要教训一下郭某甲,用刀将睡觉中的郭某甲腹部扎伤。经法医鉴定:郭某甲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证人郭某乙、高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魏丽颖

2020年7月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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