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21975********,天津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本案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携三只宠物犬遛弯后回到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楼楼下,其中一只宠物犬因未系牵引绳跑到酒后返家的邻居练某某附近吠叫,引起练某某不满。后被告人董某某与练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其间被告人董某某拳击练某某面部,致练某某头面部及右眼部受伤。后被告人董某某携宠物犬离去。经法医鉴定,练某某右眼眶内壁、眶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经练某某报警,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归案。同年6月3日被告人董某某及其家属赔偿练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一处、轻微伤三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薛津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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