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住太和县**镇**中路**号**组**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2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下午,因董某某同郇某某之间感情纠纷,董某某携刀到利辛县**小学东门“**”女装店内将郇某某捅伤。后民警将董某某现场抓获。经鉴定,郇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郇某某对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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