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和其女朋友龚某甲吃完夜宵后,因董某某怀疑龚某甲还与其前男友王某某继续来往,董某某便驾驶电动车回到琼海市**镇**街自己家里拿了一把水果刀,接着董某某返回龚某甲租住的琼海市**镇**小区**房间外走廊处等候王某某。2019年11月6日2时40分左右,被害人王某某回到琼海市**镇**小区**房间外时,董某某上前掐住王某某的脖子,并拿出水果刀朝王某某的腹部连捅3刀,接着将王某某推倒在地,用手殴打王某某脸部2巴掌。之后董某某拨打110报警,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将董某某传唤回城北派出所,并当场查获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2019年12月31日,经琼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赔偿被害人王某某7.8万元(含医疗费2.8万元),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刀具相片;
2. 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等;
3.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证人证言:证人龚某乙的证言;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7.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蒙劲松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现存
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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