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475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屯。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4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下午17时许,在农安县前岗乡****村****屯董某甲家中,董某甲与被告人董某某因买冷面问题发生争吵,后董某某用菜刀将董某甲左侧头部砍伤。经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甲左顶部创口评定为轻伤二级,左顶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于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潮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