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475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乡****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4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下午17时许,在农安县前岗乡****村****屯董某甲家中,董某甲与被告人董某某因买冷面问题发生争吵,后董某某用菜刀将董某甲左侧头部砍伤。经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甲左顶部创口评定为轻伤二级,左顶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于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潮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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