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故意杀人案)_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福利中心。因涉嫌故意杀人,2020年5月20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7月6日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大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该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0年9月1日呈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董某某与同在**乡**福利院居住的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晚20时许,董某某到刘某某居住的3号房间持拖布杆将刘某某打倒在地,后董某某又持彩砖砸刘某某头部数次,致被害人刘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在福利院等待,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牟某某证言;

4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1)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2)洮南市精神病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3)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大安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法,仅因琐事便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董某某经鉴定精神发育迟滞轻度,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磊

                             2020年921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