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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性,1950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民身份证号码1324391950********,汉族,文盲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号现住该处。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甲因长期家庭矛盾欲杀害其女婿张某某,2020年6月28日0时30分许,在定州市**村其家中,被告人董某甲持壁纸刀进入张某某卧室,用刀扎被害人张某某胸部,因张某某反抗,未能得逞。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董某甲于2020年6月28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董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现场勘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欣

检察官助理:刘燕飞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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