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0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镇**社区**组**号,住上址。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董某某在吴某某(被害人谭某某雇请的工人)的雇请下为广州市花都区**镇**小区**大街**号的别墅贴地砖,后因工资结算问题发生纠纷。同年6月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趁无人之机进入别墅使用一把铁锤故意将别墅内的124块地面瓷砖砸坏。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地面瓷砖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3816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董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16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员:严浩锋

                              2020年9月8日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25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