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将阜平县王林口镇马沙沟村村委会门锁撬坏,并将屋内一套监控主机损毁,后将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村委会门口的尼桑轿车两个前轮胎损坏。经保定诚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被损坏物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8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东云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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