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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3********,汉族,大专毕业,个体,群众,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号,住河南省荥阳市****广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董**与朱**在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朱**为防止董**离开,驾车将路口堵住。后双方经劝解仍协商未果,被告人董**驾车故意撞向朱**停放在此的福田客车致车辆部分受损。后经鉴定,被毁损汽车损失的价值为8833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对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车辆毁损照片及行驶证、车辆微信结算单及发票、赔偿协议、谅解书、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朱**、朱**、朱**、董**、朱**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荥价认定(2020)05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龙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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