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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烟台**电子厂工人,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9年10月31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11时许,因父母离婚,在驾车追赶其母亲刘某某未果的情况下,驾驶鲁******比亚迪牌车辆在莱阳市**镇驻地十字路口处多次撞击其母亲刘某某乘坐的鲁******宝骏牌车辆,致使鲁******宝骏牌车辆和途径此处的鲁******起亚牌车辆均受损。经鉴定,被毁损车辆的价值为人民币9497.5元。案破后,被告人董某某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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