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镇**路**号,农民。2012年8月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庄浪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处500元罚款;2012年11月1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庄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500元罚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6月,因庄浪县城市建设需要,原朱某甲经营的水洛镇**厂搬迁至庄浪县**镇**路**村*社台地上,并由庄浪县水洛镇**村委会和水洛镇**厂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期从2002年6月10日至2032年6月10日,期限30年。因水洛镇**厂经营不善,朱某甲之子朱某乙于2014年2月将该宗土地转租给庄浪县**有限责任公司,租期从2014年2月10日至2032年6月10日,期限18年4个月,其中被告人董某某被租用土地为0.26亩。2017年庄浪县**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蒙某某在该宗租赁土地规划类别为限制建设区内修建三层办公用房,且该办公用房修建在董某某被租用的土地上。2019年3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来到该公司后未找到蒙某某,当时公司无人,被告人董某某便拿起地上的钢钎,将一楼厕所推拉门及楼梯台阶砸碎。后来到二楼后,又将二楼防盗门及窗户砸碎,然后离开现场。后经庄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物品价格为人民币99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庄浪县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麦长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15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