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村**组**号,现租住武汉市江汉区**家园**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 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因情感纠纷与被害人吴某某产生争执。2020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为发泄情绪,在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江山如画小区二期路边,用红色油漆对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宝马牌轿车车身进行喷涂,并将点燃的塑料袋放置在轿车前档玻璃上燃烧,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维修费用共计3700元;后经鉴定,其中前档玻璃皮圈损失价格为234元。
同年10月23日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再次争执后,在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喜年中心路边,用U型锁对被害人吴某某的上述轿车进行打砸,造成前挡风玻璃、两侧后视镜片、左右前门窗玻璃、前档雨刮器等处损坏。在此巡逻的民警发现后,当场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车辆损失价格共计6691元。事后,被害人吴某某对被告人董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报案材料和电话报警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技术照片、车辆维修发票及情况说明、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材料;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和城市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虽然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仕武
检察官助理:崔文燕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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