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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85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街**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园**号楼**门**号。1993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4年5月24日释放。2001年5月12日因敲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并加期六个月零八天,2003年5月3日解除劳动教养。2007年2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0月14日释放。2017年9月17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9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因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骑自行车行驶至本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五金城附近时,故意撞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逆行行驶的被害人高某某,后被告人董某某谎称自己右脚伤势变重,疑似骨折,以故意显露身上纹身、言语威胁等方式,勒索被害人高某某现金36000元后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谅解书、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被告人董某某的前科材料、银行往来书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在公安机关陈述;

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两张;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董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及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

检察官助理:王天宇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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