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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591号

被告人董某某(化名:秦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乡**村**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国际艺苑皇冠假日酒店内,欲向被害人丁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后伙同“杨子”等人以此事为由威胁被害人,当场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董某某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身份证照片等;2.书证:住宿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手机鉴定意见等;7.辨认笔录:董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酒店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玲

2018年11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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