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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环保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 经商。现住河北省定州市*区**社区,2017年6月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由我院解除取保侯审,2019年12月2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定州市**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将焚烧、热解危险废物产生的底渣、飞灰等危险废物19.84吨(危险废物类别:HW18)制成63000块水泥砖的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并将该砖用于企业暂存库围堰建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立彬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定州市北城区宝塔花园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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