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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XX,男,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居厢镇XXX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封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封丘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3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董XX持A2驾驶证驾驶豫GXXXXX、豫GXXXX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货车沿219省道封丘县境内由南向北行驶至居厢乡居厢村杜记羊汤馆处,与行人樊XX相撞,造成樊XX当场死亡。肇事后,董XX驾车逃逸。次日董XX到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董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封丘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调解书、收讫、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XX、张XX、王X强、王X晓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报告1份;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董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XX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西庆

2020年414

附:

1.被告人董XX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居厢镇XX村X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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