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1********,汉族,非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乡**村**号,现住地建瓯市**乡**村**路**号。因赌博,于2010年12月被建瓯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2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由建瓯市川石乡川石村聚德福酒家往晶鑫KTV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乡**村**路段,被正在执勤的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拦下,并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1.6mg/100ml。后民警带被告人董某某到建瓯市川石卫生院抽血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董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6.4mg/100ml。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勤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5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