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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713,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皖C*****的汽车从本区**街道**工地出发前往**街道接人,返回**工地途中行驶至**隧道北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顾蔚彬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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