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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由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晚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和朋友吴某某等人一起在位于**社区的同学张某某家中吃饭,席间,董某某喝了约二两左右“牛栏山”牌白酒。散席后,董某某驾驶牌号为湘******号轻型普通货车往其家中方向行驶。当晚20时许,行驶至石门县**镇***社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董某某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血液酒精检测报告;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军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888****。

2.本案卷宗、证据三册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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