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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村委**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州周线(老祥宁路段3线)由周官营往州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庄**村附近路段,遇和某驾驶云*****警车在前停放,因避让不及,致使所驾车前部与警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和某、赵某某、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董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9.12mg/100ml;经认定:董某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某、赵某某、杨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量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苏会

2020年6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376921****)。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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