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市**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经西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西畴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以维护西畴县广电公司线路的身份作掩护。带着其聘请的工人郎某某、娄某某、孔某某、夏某某至西畴县交通局住宿区门口称:“我已经说好了这些地方的电缆人家已经不用了,由我们剪了处理掉”,后五人将西畴县电信公司正在使用的交通局住宿区门口的电缆线,剪了四段共计153.5米(重135.5市斤),用娄某某的微型车拉到兴街***村以2573元的价格卖给苏某某,赃款被董某某挥霍。
2.2019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以同样理由,带着郎某某、娄某某、孔某某、夏某某到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大院内,五人将西畴县电信公司正在使用的国土资源局周围的电缆线,剪了五段共计358.79米放在娄某某微型车上。5人刚准备上车离开时,被西畴县公安局西洒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经西畴县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董某某两次盗取的电信公司电缆线价值一万八千九百元(1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液压钳1把、梯子1把、剪刀2把;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网上在逃人员查询、前科劣迹说明、网上比对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彭某、娄某某、郎某某、孔某某、夏某某、苏某某、贾某某8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冯某3人的陈述;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元富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2.卷宗3册、物证液压钳1把、梯子1把、剪刀2把。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补充侦查报告1份、换押证4联、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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